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霞浦县溪南镇青山村山坪自然村建设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企业存在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具体情形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1000万吨机制砂及建筑用碎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砂石一号线、三号线喂料口正在进料生产,但喂料口车间顶端喷淋设施和车间旁雾炮机未开启,车间周边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
(一)2023年7月12日你企业来提供的宁德市隽和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苏宝求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12日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及拍摄视频;2023年7月12日环保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苏宝求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及拍摄视频;2023年7月12日环保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年产1000万吨机制砂及建筑用碎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一栏表废气治理项目要求、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排污许可证中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等证据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建设项目砂石一号线、三号线喂料口正在进料生产,但喂料口车间顶端喷淋设施和车间旁雾炮机未开启,车间周边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等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落实以下整改:
你公司年产1000万吨机制砂及建筑用碎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环评要求治理措施,确保喂料及一级破碎车间(颚式破碎机)喷淋、洒水抑尘等设施正常运行,不可以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对你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主要的因素,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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